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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3:12:41 文/徐漫远 图/贺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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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 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以上文件的要求,我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出台了以下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

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申请我校增值税发票开具、向销售方索取发票、报销有关事项如下:

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说明

我校为事业单位,向销售方索取发票时不需要提供我校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如需向我校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上海海关学院开具发票申请表》中必须填列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增值税发票报销的要求

凡在开具发票服务名称为“详见明细清单”,报销时必须提供税控系统开出“销货明细清单”同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为了发票金额与报账金额的一致性,凡开具的发票实际内容必须全部符合报销要求,如含有明显不符合报销的内容,此张整张发票不得报销。

财务在发票审核时对开具发票服务名称与报销项目内容有歧义的,请提供补充说明,如依据不充分,此发票不符合报销要求的金额不得报销。

以上发票要求『适用于全校所有经费』,包括科研、教学课题等经费,发票报销要求按收到发票之日起执行。

我校开具发票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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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上海海关学院财资处)

(责任编辑:微信团队优秀成员 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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