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才是“特效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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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06 05:12:48 文/孙浩楠 图/冯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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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本期吉小警将带您了解那些疫情期间应该遵守的法律知识。坚守法律底线,正确认识和对待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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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命令,听指挥。

遇管控,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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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

1、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服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指挥和安排。

3、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配合检测体温。

4、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得隐瞒。

5、配合公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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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有话说

依据国家法律,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工作,你我都是遵纪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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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实报,早隔离。

有过错,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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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

1、到过疫情发生地,或与疫情发生地往来人员有密接,必须如实报告、主动隔离。

2、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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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有话说

非常时期,非常手段,依法管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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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勿抬价,勿囤积。

制售假,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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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

1、遵守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2、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

3、不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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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有话说

不做亏心事,不发国难财。如有违犯从重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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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信谣,不传谣。

信科学,勿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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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

1、不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不得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3、不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

4、不传播可能会引起人们恐慌的虚假信息。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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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有话说

信科学听官宣,传递正能量,抵制谣言,让造谣人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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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患者,要关心。

献爱心,送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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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

1、不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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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警有话说

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彼此关爱,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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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寒冬已过,春天来到。

山河无恙,盛世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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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 | 徐欣美 李天阳 曹昕怡

视讯 | 刘畅 王宇状

审核 | 组织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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