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海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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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考最新信息

2014-3-26 10:50:20 文/唐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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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落户时变更为“直系亲属”的考生不予报考,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中为省外身份证号,高考库中改为青海省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供家长、考生从内地迁入青海的准迁证、迁移证,否则不予报考。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省招委“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还必须要按照省招委上述三个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 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区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

2. 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

3. 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证明;

4. 户籍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5. 《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省招委“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后,方准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时发现的假户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搭桥户、空挂户、空挂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做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应届生)、考区招办(往届生、省外借读高中生)未严格审查,考生报名、志愿填报等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学校、考区在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的加分资格,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三十八、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要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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