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有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绝对安全。招生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招生考试信息。严禁考生信息被非法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信息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息管理系统,使信息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考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生志愿情况等。考区对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二)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人员(包括中学信息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处理。
三十七、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四部门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负责;对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一)考生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等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青海后,又在青海省内州、县(市、区)之间进行迁移,从中变更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划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考生资格协查工作。
对考生的高考信息,要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或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库)、往届生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进行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假冒我省居民、往届毕业生、中途缀学学生的身份在青高考。对发现的违纪违规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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