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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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我校2020年分类考试招生志愿且参加2020年安徽省分类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达线的考生,请认真阅读本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以免影响考生的录取。

一、测试时间

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安排在2020年6月4日上午9:30—11:30和6月4日下午14:30—16:30两个时间段进行,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其中一个时间段参加测试,不得参加两个时间段的测试。

二、测试方式

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采取网络在线测试的方式进行。线上测试操作办法见附件一:《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线上考试系统使用手册》(含手机端和电脑网页端)。强烈建议考生使用手机端下载“学习通”app参加测试,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脑登录平台考试的,需于6月4日考试前登录我校官网(http://www.bzy.edu.cn)查询考试码方可进入考试。

三、考生注意事项

1、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不收取考生任何费用。

2、考生考试前一定要认真学习《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线上考试系统使用手册》,按照系统使用手册的步骤参加考试。

3、考生须认真学习《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法律条文(详见附件二)。考生进入考试系统后,需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承诺书,点击同意后方可进入测试。

4、为帮助考生熟悉线上考试平台的操作方法,我校于2020年6月3日上午9:00—11:00向全体考生开放线上考试模拟平台,考生须由本人模拟使用。

5、我校官网(http://www.bzy.edu.cn)和微信公众号“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及时发布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的最新通知。考生在考试前和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0558-3319000、3319787、3319788

附件一:《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线上考试系统使用手册》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

线上考试系统使用手册(手机端)

一、安装登录

1.安装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线上考试系统支持Android和IOS两大移动操作系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下载安装。

①用手机应用市场或应用商店(App Store)等搜索“学习通”,查找到图标为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的App,下载并安装。

②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跳转到对应链接下载App并安装(如用微信扫描二维码,请单击右上角的“…”,选择在浏览器打开,并确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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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Android系统用户通过①②两种方式下载安装时若提示“未知应用来源”,请确认继续安装;IOS系统用户安装时需要动态验证,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2.登录学习通(这一步特别注意:千万不要点击新用户注册和手机验证码登录,直接点击最下方“其他登录方式”,先看下图再操作)

(1)选择“其他登录方式”,依次输入“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后六位”,点击登录。(备注:若身份证后六位中出现字母x,一律输入小写x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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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信息处,看下图操作,请务必点击“跳过” !(特别提醒:不要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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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

1.点击最下方“消息”,后点击“收件箱”;找到“考试通知”,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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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考试按钮,阅读并同意考生承诺后进行打钩,点击“开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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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人脸识别,并根据系统口令进行“眨眼”等动作,识别成功后点击“‘确认”;(注意:请保证识别时光线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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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始答题并交卷:每题选择正确答案点击该选项即可,点击右下角“下一题”继续作答;到最后一题时系统会提示“已经是最后一题了”,可点击“复查交卷”进行答题情况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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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查作答情况时,可修改选择答案;确认无误后,点击最上方的“交卷”按钮,并确认提交。(若存在未作答题目,系统会提示,请注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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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功交卷后,系统会提示“交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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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

线上考试系统使用手册(电脑网页端)

一、考前准备工作

1.请保障电脑网络无故障;

2.并下载并安装下列任意一种浏览器进行电脑网页端考试:

火狐浏览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360安全浏览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谷歌浏览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登录考试平台

1.输入考试平台网址:bzvtc.kaoshi.网址未加载,进入后依次输入“身份证号”、“身份证后六位”、“验证码”后,点击最下方“登录”按钮。(注意:身份证号中若有英文字母x,一律输入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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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入“考试码”进入考试,阅读并同意“考生承诺”。

学校会提前将考试码公布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上,点击链接即可查询:XXXXX,模拟测试及正式考试的“考试码”,请考生输入对应正确的考试码进入考试后,阅读并同意“考试承诺”后即可开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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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题时直接点击选择选项即可作答,点击下一题即可继续作答。确认选择选项成功的方式:

(1)单选题,所选选项前出现黑色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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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选题,所选选项前出现“√”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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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断题,所选选项前出现黑色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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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查及交卷

1.作答完成后,点击右下角“交卷”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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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作答情况复查环节,右上角答题卡内未作答题目序号将标为红色,点击即可跳转到该题完成作答;点击每题右下角处的铅笔标志即可修改作答答案;核查完毕后,点击最上方“确认交卷”,跳出弹窗中点击“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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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报名参加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坚持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特做出如下承诺:

1.按照学校要求自愿选择6月4日上午或下午其中一个时间段参加测试,不多次参加。考试成绩以首场次成绩为准。

2.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法律条文,自觉地遵守考试纪律,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3.认真学习和正确使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分类招生考试线上考试系统使用手册,按学校指定的时间和登录方式进入线上考试系统考试。如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测试的,按缺考处理。

4.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息密码,不向他人泄密;如因泄密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

5.考试由本人独立完成,不由他人代考或邀请他人协助考试,不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不以记录或截图等方式传播考试试题或答案,违者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晓、认可院校测试的规定。我承诺: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报考学校关于分类招生考试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要求,本人所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和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我承诺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诚信考试。

以下为考生学习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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