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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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2021年修订

序言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是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浙江供销技工学校。1996年,建立浙江绍兴贸易经济学校,与浙江供销技工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2009年开始筹建高职院校,2011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高等学校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简称:浙江农商职院。

英文名称:Zhejiang Agricultural Business College

英文缩写:ZABC。

学校网址:

https://www.zjabc.edu.cn。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世纪东街770号。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由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三农”、服务行业、服务地方。

学校业务范围:培养高级技术应用人才;从事高等学历教育及相关学科应用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开展茶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学校着力构建以服务“三农”为特色,以现代商贸类专业为主体,旅游、艺术、汽车等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为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一所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七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大力弘扬学校精神和办学传统,培育和践行以农商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着力打造实力农商、活力农商、文化农商、和谐农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学校业务管理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第九条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系、专业招生计划;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拥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的监督与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利义务: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配合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党委书记、 校长的选拔任免工作,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领导班子成员;

(三)审查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浙江省教育厅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从事教学、研究、管理和教辅等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部门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考核评价、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奉献,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核定的编制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实行教职员工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五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或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学生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专业、学院选修课程;

(三)根据规定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技能竞赛、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方式的资助;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在基本素质、学业成绩和发展能力等方面获得综合素质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上述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学习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为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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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学校党委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明确党的工作机构,按要求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体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发现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切实履行全面从严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系部设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直属支部)设书记、副书记。党总支(直属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决策机构。系部重要的规章制度、计划以及重大人事、财务、教学、科研、行政事务必须由党总支(直属支部)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党总支(直属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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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相关工作。学校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上级部门的考核和学校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等内设机构,分别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教学、科研和服务等职责。如有阶段性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机构,临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由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置发展理事会,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群) 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产学合作、信息化建设、文化建设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学校发展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教育同行、行业企业专家及校友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学校发展理事会的设置与架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论证机构。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校内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学部门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的方案;

(三)指导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专业(群)建设与改革方案;

(四)指导开展学校课程建设工作;

(五)指导开展实践教学和产学合作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七)推荐、评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项目;

(八)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九)审议其他有关教学工作的问题。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可以召开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后推荐,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校长聘任。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涉及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条学校不断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学校内部通报。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和学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等。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任期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保障和支持系(部)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组织办学活动、学术管理和资源配置等自主管理权。学校对系(部)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和系(部)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研究机构(院、所、中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其设置和工作体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党委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国家机关、海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其组成和工作方式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举办的、投资的或者其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监管。

第四十九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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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公开相关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荣誉和依法属于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师生员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七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及终止

第六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应由学校党委提出动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十三条学校发生终止时,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资产,妥善安置学生与教职员工。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八章 校 友

第六十四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六十六条学校重视和加强校友工作。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六十七条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校友在学校办学发展中的作用。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努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学生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境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募集社会资源,依照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资助等活动,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训为“树人成德 行知达材”。

学校教风为“尚德爱生 敬业求真”。

学校学风为“明理尊师 敏学强技”。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标为圆形,蓝绿底白色字。上弧部分为汉字校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下弧部分为英文校名“Zhejiang Agricultural Business College”,中间图形以“农业”和“商贸”的英文首写字母“A”“B”为造型元素,构成了一艘鼓足动力、乘风破浪的帆船造型,“1979”为建校时间。校名标准字体为鲁迅书法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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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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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标准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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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用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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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校徽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歌为《爱我农商》,词作者秋风,曲作者孟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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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过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学校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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