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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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82年的四川省劳改工作学校,2004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定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对内称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学院2016年被评定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21年被评定为四川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计划培育单位。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坚持“政治建校、警魂塑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司法行政、面向政法系统、服务社会治理”办学定位,秉承“忠诚尚法、重能强警”校训精神,立足川渝、面向西部、辐射全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高质素实战应用型法治专门人才,努力打造省内特色鲜明、全国同类一流的司法职业院校,认真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司法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川司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Judicial Police。

第三条学院(注册地)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32号,另有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衣江东路的“四川司法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在建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院是非盈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学院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由四川省司法厅主管,四川省教育厅依法对学院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六条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任免学院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应用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支持学院发展。

第七条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教育教学、应用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交流与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三)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四)按照学院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确定教学、科研和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晋升和解聘,发放教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根据国家或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

(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和四川省司法厅、教育厅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务培训等社会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院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积极与其他高等学校合作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专升本”学历教育,努力申办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同时面向行业、企业、社会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学院以司法职业教育为主要特色,专业以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为主,法律实务类和公共事业类等协同发展,不断建立健全与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学院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二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成人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德阳市委员会。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巩固深化党的基本知识、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院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院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院党委设立党校,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条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院部门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以及中队长、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部门行政领导班子配备及其成员选拔,学院部门党组织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院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院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院各级党组织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院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院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领导和保障:

(一)学院党委按照上级党组织和编制部门有关规定设立政治部,统筹管理党的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等工作。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院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院领导岗位。

(三)学院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按照总数不低于师生总数1%的要求配齐专职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每个教学系部(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按照不低于1:200、1:350的师生比,分别设置和核定专职辅导员和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完善保障机制,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四)学院党委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落实。

第四章 学院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治理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形式进行决策。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的院领导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对事关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主持,按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对会议议题作出明确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院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院领导或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院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二节 内设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上级编制部门规定设立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代表学院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服务、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等职能。

第三十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院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教学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院实行学院、教学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二级学院管理体制改革。教学系部(二级学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教学系部主任(二级学院院长)是教学系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学院)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教学系部(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党(总)支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党委决议、规章制度在本党(总)支部的贯彻与执行。

(三)教学系部(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本系部(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四)教学系部(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或课程建设需要申请设置教研室,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教研室的成立、合并和撤销。教研室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制度制定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校园建设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一)学院工会设置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按照有关规定,学院工会下设6个二级工会组织,每个二级工会组织设主席1名、委员2名。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一节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人民警察训词精神为统领,大力实施“三全育人”,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

第三十九条学院坚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全面推行“三教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大力实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专业建设质量提升、课程内涵建设深化、创新创业引领、教学质量保障等教学提质赋能工程。

第四十条学院按照司法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受教育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素养。

第四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受教育者进行体育锻炼、艺术培养、劳动实践、身体及心理健康等教育,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持续完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制度体系,有计划地设立和完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不断提高教学保障能力、管理水平和育人质量。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完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四十四条学院按照行业、企业有关标准或主办方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对教学工作行使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职权。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兼任;委员若干,由教务处和教学系部(二级学院)负责人、行业企业代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专业建设与改革咨询机构设在各教学系部(二级学院)。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实施全体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对教学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评价、咨询和建议等职权。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委员(督导员)若干,由各系部(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和各专业带头人兼任。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督导室和督导组。督导室作为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督导组作为二级机构,设在各系部(二级学院)。

(四)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值班制和例会制,随机检查和定期研判教学情况及其督导工作并形成督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照《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对教材选用行使研究、指导、审核、监督等职权。

(一)教材选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委员若干,由系部(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兼任。

(二)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四)教材选用委员会统管学院教材选用工作,按照统计、初选、审核、公示、确定、征订、检查等流程开展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选用征订教材。

第二节 科研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院坚持以人为本、支持重点、统筹协调的科研工作基本原则,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升学院科研水平与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科研制度体系、搭建科研创新平台、组建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与实施科研项目、规范管理科研经费,全面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学院围绕自身整体发展目标、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职业教育实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打造集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于一体的科研服务平台,推动科研工作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一条学院大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和职务科研成果赋权,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管理,职务科研成果获得的收益,由学院与成果完成人按照各自成果权属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建议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相关院领导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兼任;委员6至8名,由教育教学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代表兼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四分之一,专任教师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经民主推荐、资格审定、教代会评议和差额选举、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表决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四)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二级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工作机构设在科研所。

(五)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学院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在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至4名,由相关院领导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兼任;委员25名,由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代表及校外专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设在政治部。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适时调整、定期备案制度。人员调整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每三年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备案一次。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个人申报、系部(二级学院)初审推荐、教务部门审查受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学科评议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上报备案等流程进行。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学员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根据工作职责按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岗位规定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七)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自觉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八条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学院建立符合学院实际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等各项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工待遇水平。

第五十九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持续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鼓励、支持教职工提高学历、学位、职称和技能。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和救济机制,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离退休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学院规定的权利,履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的义务。学院按照国家、四川省和学院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院顾问、客座教授、外聘专家、挂职干部、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学生学员

第六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及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

(四)参加社会服务、素质拓展、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和劳动等。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享有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咨询与服务以及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权利。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按照“警务训练严格化、警容风纪规范化、学习生活制度化、内务卫生标准化”要求,对学生实施警务化管理,引导和培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纪律作风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包括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处分、处理提出的申诉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休复学、转退学、毕业与结业等行为。

第七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学员是指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没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依法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十八条学院依法对校名校誉和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其他合法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条学院财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决算、会计核算、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等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规范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一条学院按照自主自愿、合法合规、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社会捐赠,获得的捐赠纳入学院财产统一管理。

第八十二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三条学院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规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多渠道公开有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十四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党的建设重要工作情况。

(三)学院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专业设置及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毕业生就业质量年报、人才培养质量年报;实验实训场所、教学及科研仪器配置、图书馆藏量;教学科研成果评选或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信息公开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学院应及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学院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官方网站和微信、微博。

(二)学院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四)会议纪要、简报等文件资料。

(五)公共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七条学院校训为“忠诚尚法、重能强警”。“忠诚”是前提,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尚法”是基础,指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捍卫法治;“重能”是条件,指重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养,提升实战应用能力;“强警”是目标,指按照人民警察“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训词精神,培养高素质法治专门人才。


(图1:校训式样)

第八十八条学院校徽为圆形图案。外圆上方为中文繁体校名“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下方为英文大写校名“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JUDICIAL POLICE”;内圆上部为半包围状校训,中部为方形盾牌和意寓执法公正化身的汉代“独角兽”玉雕造型组合,突出警察职业特点,下部为建校时间“1982”。校徽分白底色和深赭石底色两种,教职工佩戴白底色校徽,学生学员佩戴深赭石底色校徽。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图2:教职工校徽式样)(图3:学生校徽式样)

第八十九条学院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上部缀白色校徽、下部缀中文繁体和英文大写校名。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图4:校旗式样)

第九十条学院校歌为《热血铸荣光》。

第九十一条学院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十二条学院网址为www.sjpop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院领导签发,经四川省司法厅同意,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院举办者、管理体制和办学宗旨、发展目标、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五)学院举办者依法要求修订章程。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涉及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和学院内设机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六条学院纪委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情况的举报与投诉。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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