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专题教育文件汇编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艺考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

2021-9-11 21:32:29 文/钟晟睿 图/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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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文件汇编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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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五、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六、关于印发《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

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

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教师字〔2015〕55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人民满意的好教师,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区高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要充分尊重高校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监督、考核与奖惩五位一体的高校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培育重德养德的教育风尚,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要将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培养工程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始终,引导广大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和师德素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敬仰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价值引领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提高高校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动性。坚持师德为上的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高校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高校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高校教师主体地位,关注高校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引导高校教师自觉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坚持改进创新的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高校师德建设规律特点,不断提升师德建设科学化水平,善于运用高校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提升师德境界,增强高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师德教育机制

要把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着力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师德专题教育和日常教育制度,加强师德教育课程建设,精心设计师德教育载体,创新师德教育内容和方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建立新教师、班主任和辅导员岗前师德教育集中培训制度。建立新教师入职宣誓和师德承诺制度,学校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的同时签订师德承诺书。

(二)建立健全师德宣传机制

要把师德宣传作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常态化的师德宣传工作机制;要把培养良好师德师风作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核心内容,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师德典型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当代高校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着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要把师德典型请进课堂,用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机制

自治区将师德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学校要把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考核制度,制定师德考核具体措施办法,把教师参加师德培训、师德举报查处、奖惩、师德总结等情况及时存入教师档案,并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综合测评形式进行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晋级提拔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不得晋升工资、颁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四)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

要把师德表现作为各类评奖、评优、评先、晋级的首要条件,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要定期组织开展师德楷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在各类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选培、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评选中,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选。

(五)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报告机制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防止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定期分析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研究改进师德建设的对策措施,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回应。学校要设立师德举报电话等行之有效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努力将各类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师德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对出现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及违纪违法行为且影响较大的事件,要第一时间向教育厅报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师德违规事件,要及时调查处置,并及时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工作定期自查、随时抽查及通报制度,每学期末要将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自查情况报教育厅。教育厅每年对各高校师德建设及社会投诉、举报等情况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六)建立健全师德惩处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惩处机制,发挥制度规范的约束作用。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新进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岗位聘任、招生、考试、学生推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污蔑、诽谤、诋毁他人;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高校教师有上述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建立健全教师参与机制

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三、组织保障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学校党委书记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师德建设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切实做到制度、组织、任务三落实。各高校要明确师德建设的牵头部门,成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研究生、科研、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的师德建设委员会。学校要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各高校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针对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教师群体的岗位职责,制定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和校外兼职兼薪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要设立师德建设专项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教育厅将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对高校师德建设工作的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12月28日

4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内教教师字〔2020〕75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十项准则》及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将《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制成册,发放到每位教师,同时张贴到教师办公室、教师支部活动室等教师工作、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三、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高校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明确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和《负面清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

高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五、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公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高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要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处理意见要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

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八、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九、高校要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要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高校要将通报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

十、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情况,并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如有高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

高校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属地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一次本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通报和相关工作情况。

十一、高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意见,针对教学、科研、管理等不同群体的岗位职责,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十二、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12月26日

5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6

关于印发《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满职院党字〔2021〕18号

各部门、系(部):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院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中共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党委会

2021年5月17日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编和非在编教职工,包括外聘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返聘人员。

第三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系(部)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院系(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部)、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本系(部)、部门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及考评。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对各系(部)、部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和《负面清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的“红线”。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第五条 学院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在编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非在编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学院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指定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二)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处理意见要通过学院党委会议审定。

(三)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四)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可根据悔改表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

(六)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系(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党委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条 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等情况,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将通报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并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

学院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属地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院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院名、院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院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材料来源丨学院人事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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