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有: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例
值得引以为戒
↓↓↓
1
明知故犯外泄绝密文件 被判死缓
1992年,刚刚毕业的张向斌进入国家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1996年,张向斌受组织委派赴某国常驻,驻外期间结识了自称是该国外交部的A某等人。然而,他们的真实身份却是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外方人员以高额报酬为诱惑,通过套取和索要等方式,要求张向斌提供情报。在明知对方企图的情况下,张向斌仍无视法纪,答应为对方充当间谍,数年间向对方提供了数十份涉及我国内政外交的涉密文件资料,其中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达14份。
2008年,张向斌从单位辞职前还陆续从办公电脑和内部办公网络中搜集大量文件资料,非法携带至国外。经查,张向斌的个人电脑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存有5200份文件资料,其中标注绝密级的59份,机密级848份,秘密级541份。
△办案人员向张向斌宣读法律条例并执行拘留
2019年2月,张向斌因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大学生下载观看64部**音视频被批捕
广西一名大学生何某权无意中在某网站看到一些平时少见的**音视频,十分好奇,便下载观看。由于学习压力大,不知不觉便爱上看这类音视频用于解压。2020年下半年何某权开始在网上利用翻墙软件下载了64部**音视频到手机,用来自己平时观看。
经有关部门审查,何某权所持有的64部**音视频为剪辑各类血腥暴力内容拼接视频,其中1部音视频包括恐怖组织宣传极端恐怖主义内容,其余的63部音视频内容为国外战乱地区的枪械射杀、冷兵器砍杀等暴力血腥内容。这些视频的传播危害极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法律规定,何某权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遂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3
涉密夫妇私自移民国外 因叛逃罪获刑
王丕宏曾任我国某航空研究所副总设计师,他的妻子赵汝芹同样曾是该研究所的技术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两人组织并参与了多项国家重点涉密项目的研究工作,均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王丕宏与妻子赵汝芹
从1999年开始,王丕宏和赵汝芹就预谋着移民某西方国家,他们向单位隐瞒情况,伪造材料,私自申领因私护照,并通过移民中介公司办理了全部手续,于2005年取得该国国籍。
王丕宏到达国外后,一直在该国从事着航空领域相关工作。由于掌握我国大量科研机密,又在国外从事相同领域工作,王丕宏夫妇的叛逃,对我国军事安全、科技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017年王丕宏夫妇在离境近16年后,用外籍身份入境,回陕西老家探亲。2017年11月,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王丕宏、赵汝芹夫妇落网。
2019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叛逃罪判处王丕宏有期徒刑三年,赵汝芹有期徒刑两年。
4
受金钱诱惑沦为外国间谍 被判无期
1985年出生的陈伟原为我国某军工科研院所下属公司的一名网络管理员。某日,陈伟在公司门口“偶遇”了一名叫彼得的外国人。彼得自称是一名技术专家,想购买一些技术资料,并许以高额报酬。
△陈伟与外国“技术专家”的会面监控录像
在高额报酬诱惑下,陈伟凭借从事网络管理的工作便利和权限,窃取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该科研院所文件共5500多份,其中机密级146份、秘密级1753份,以及其他大量内部文件。
△接受调查的陈伟
2019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陈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
随意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将获刑
2020年7月30日,海南三亚海警局执法艇在辖区海域进行巡逻时,在一锚泊船附近发现有多只“海龟”在不断挣扎。经初步判断,这些“海龟”是巴西龟,被人购买之后并被放生到海中。
巴西龟以其高繁殖力、高存活率、高掠夺食物的能力,大量掠夺同类生存资源,已被列为世界最危险入侵物种之一。
最新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随意放生,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违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将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生物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6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湖北武汉市孙某某返回四川老家后被医院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孙某某不听隔离劝阻、悄悄逃离医院接触多人,且在后期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2020年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旧馆镇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区民警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7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29日,田某某于被抓获到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维护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来源丨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
责编丨党委宣传部 靖治
审核丨党委宣传部 刘建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艺考用户说说
友善是交流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