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的教育法,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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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05:55:35 文/赵天宇 图/许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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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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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切实管用的法律解答

下面我们一起来

了解一下吧!

01

履行教育法我们应遵循

什么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的修改为我们指出: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02

什么是教育?

# 教育法第四条第一款的修改告诉我们: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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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教育的发展应遵循什么原则?

# 教育法第五条的修改为我们指出: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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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七条的修改为我们指出: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04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不负责任

怎么办?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的修改为我们指出: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非法取得他人入学资格怎么办?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的修改为我们指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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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入学资格受侵害怎样

保护自身利益?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的修改为我们指出: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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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丨 林红

来源 | 微言教育

审核 | 李琪 李莲芳 四维新媒体工作室官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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