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教民〔2014〕1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办高校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京教高〔2007〕2号)等有关规定,2014-2015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经我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4-2015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4-2015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备案内容要求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应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须到我委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办学类型包括民办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培训(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短期或业余培训、函授教育等。招生宣传的主体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2.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所使用的图片需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应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题字等内容。
3.学校的获奖项目应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2011年以来)获取的,数量上应不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
4.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
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有关普通本(专)科统招、自主招生、单考单招的宣传信息不得与教育部“阳光高考”网所公示的本校2014年招生章程内容相违。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备案和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项内容上应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含有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须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应明晰、详实
1.招生类别应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2.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网络)教育等。
3.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普通本(专)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等(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三)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学业证书类别,应明确说明颁发主体及颁发办法
1.录取到普通本(专)科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自设培训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5.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境)外学校的课程(含知识产权)和师资,颁发国外高校证书的,须经教育部或我委批准。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未经教育部或我委批准,各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信息中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预科”的内容。
6.学校与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合作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或与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合作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是经我委2012年、2013年检查评估合格的。要按照相关主办高校要求,发布主办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或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得以本校名义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相关 “校外教学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作为本校(民办高校)的招生信息备案。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1.收退费标准和办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在所属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退费办法应符合《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的要求。
2.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3.广告备案编号。
4.指定查证网站:
(1)http://www.bjedu.gov.cn;
(2)http://www.网址未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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