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健全信息公开有效工作机制
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新形势下综合整治招生环境,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省内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对各市(州)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录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等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进行。
省内成人高等学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要结合本校(单位)实际,参照上述“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略)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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