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湖北高考招生简章,艺考

湖北高考招生简章

2013-7-01 14:35:29 文/马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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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邮编:442000)。

第四条    法人代表:惠震。

第五条    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湖北省属独立学院,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特点: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招生对象: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举办学校(湖北医药学院)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及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院招生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科招生计划为1100人,专科招生计划为380人,本科招生计划面向全国23个省市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按本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本年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属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

第十五条:学院调阅档案比例一般在120%以内,录取时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新生入校后,根据学院师资情况,仅用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按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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