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2)

湖北高考招生简章,艺考

湖北高考招生简章

2013-7-01 14:35:29 文/马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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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一)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生;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生;学院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每人每学年18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0.5%评定;三好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单项奖学金(由班级自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学习进步等)每人每学年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学生资助宣传手册和家庭困难证明可在当地的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三)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修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719——8875333、8891116

网址:http://yhgj.hbmu.edu.cn邮箱:yhxyzs@hb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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