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质量鉴定
第一节 工程质量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文件;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资料;
(八)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尤其是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用于工程质量鉴定的有关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及资料,必须是能够反映最终工程(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质量实际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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