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工程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在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依据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1、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组织质量自检合格;
3、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理机构申请交工质量评定;
4、工程监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评定;
5、评定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在工程交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同时报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工程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表格、报告的格式等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要根据对工程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工程监理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交工检测结果等,对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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