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经说过这样一段深刻的话:“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重要的法:它既铭刻在大理石上,也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灭时,它会使它们恢复活力或代替它们,它会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们说的就是风俗、习惯,尤其是舆论;这是我们政治家所不认识的部分,但其他所有部分的成功却均依赖于它。它正是伟大的立法家似乎局限于制定具体规章时内心所注意着的部分。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撼动的基石”。我们不敢去想象,当社会没有维持大众利益的习惯时,法律它将从何而来。任何法律都必须是在过去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都必须与社会保持协调。因为,“人们在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建构都不可能建立在单一的规范体系上。即便是当代最发达的国家,法律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现象。在反排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的特征尤为明显。
(一)主要习惯法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在国家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同时,(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范文大全)传统法文化很的大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因此使现代的司法在保守传统的村寨中不能彻底推行。台江县反排也如此。虽然国家法律取代大部分的苗族习惯法已经在反排推行了多年,但是由于当地苗族对本土传统法文化的固守,以及当地法律机构的不健全,“国家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
1.刑事方面
在今天的反排,苗族习惯法形式意义上的刑事制度已不复存在,它完全被国家法律取代。作为苗族坚守传统法文化的习惯法,对于刑事纠纷的处理是无发言权的。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法律在当地得不到预设的效果,而苗族习惯法由原来的当然适用转入地下,被当地的人民暗自私用。所以以下介绍的是已被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但在当地还是流行的刑事制度。主要的内容是殴打、抢劫和偷盗。
(1)关于偷窃:小偷小摸,或偷割别人的庄稼被发现者,除批评外,还罚一两斤酒作“请酒服理”。
(2)关于抢劫:对抢劫者处以吊打后,抢劫者还须请全村的人吃饭一天。
(3)关于殴打:如果无故殴打人,则由发手者请酒陪不是,如果因故殴打致伤,除请酒陪不是之外,还要负担医药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罚斤酒和一只羊作“羊酒服理”。
笔者认为,国家的权威性来源于其权力的主权性,主权则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所以,国家法律取代习惯法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起到主导作用似乎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习惯法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规则体系,在满足少数民族特殊性需求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故,国家法在实施中应当慎重对待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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