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现状(2)

论文致谢信,艺考

论文致谢信

2012-2-17 14:26:00 文/李雨婷

关注


2.民事方面
    伴随着国家法对少数民族地区控制的不断加强,以口头形式存(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范文大全)在的习惯法正在逐渐消失,而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习惯法正在少数民族地区蓬勃发展。村规民约作为体现村寨现实、维护村寨秩序的规范,主要涉及的是当地社会及生活中民事纠纷的解决,即所谓的民事制度。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现在的民族习惯法中有关刑事纠纷的内容不复存在。这是因为,在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统一的国家法制明确否定了村寨自行处理刑事犯罪行为的权力后,涉及刑事犯罪行为都必须由公安局、派出所等专门机构处理。正是如此,与刑事犯罪相关的习惯法在变迁中断裂,与民事纠纷相关的习惯法在变迁中传承下来。正如苏力一再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的习惯或民间法已完全不可能保持其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的那种所谓的‘原生状态’,它已必定是在同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重新塑造着自己”。
近年来,反排的村规民约的发展变迁明显地表现出向国家法学习和靠拢的趋势,但是又与国家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从笔者的观察来看,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习惯法正在“创造一个不尽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以下为反排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2000)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本村规民约处理。
第二章  违反村规民约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  警告、赔偿、罚款由村民委员会裁决,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村规民约的从轻处罚,未满14周岁的免除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三条   提倡尊老爱幼,赡养(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范文大全)抚养老人和子女的风尚。
第十七条   提倡科学,破除迷信;积极开展科学种田、科学养殖。非法参与各种**并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的罚款50元。

艺考相关文章

发现更多好内容

艺考用户说说

友善是交流的起点
带你看艺考艺考推送时光机
位置:艺考-范文-文秘知识-论文致谢信-论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现状(2)
咦!没有更多了?去看看其它艺考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