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2024年统招招生章程

普通类招生章程,艺考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普通类招生章程

2024-5-17 17:39:37 文/阎锋 图/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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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高校全称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主管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   专科

办学类型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均以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名称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我校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

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

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志愿录取额满且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3、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课分数达到本省专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2、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3、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4、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身体健康,艺术类考生无色盲者均可报名。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我校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学费(元/每学年):舞蹈表演23400元/每学年、音乐表演23400元/每学年、戏剧影视表演23400元/每学年;影视编导23400元/每学年、新闻采编与制作20000元/每学年、播音与主持24800元/每学年、摄影摄像技术24800元/每学年;书画艺术(国画方向)21600元/每学年、文物修复与保护(书画鉴定方向)20000元/每学年;服装与服饰设计23400元/每学年、艺术设计20000元/每学年、广告艺术设计20000元/每学年、数字媒体艺术设计23400元/每学年、动漫制作技术21600元/每学年、会展策划与管理20000元/每学年。

住宿费:3500元/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家庭贫困的学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贫困证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好的贫困生,第二学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新生报到由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等相关证件材料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按照录取系统的新生录取名册信息核查考生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bjamu.cn

电子邮箱:bycm2021@163.com

咨询电话:010—62406668;62406669

传     真:010—662407073

联系部门: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邮编:100194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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