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13号;含浦校区(以药类专业为主):湖南省长沙市含浦科教园区象嘴路。
第三条 学院的主办单位湖南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教学为主体,科研、医疗、校办产业综合发展的高等中医药学府。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成人教育三种类型,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学位授予权和中医学、中西医结合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1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1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8个湖南省重点学科;有1个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1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3个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11个国家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心。招生以中医药专业为主,有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
第四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国家代码12661,成立于2002年6月,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确认,湖南中医药大学引入民营资本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八条 2011年学院面向湖南、广东、广西、江西、浙江、新疆、内蒙古、湖北、重庆、安徽、福建等11个省(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招生专业为: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市场营销。
第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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