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山市高中学校中考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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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05 09:35:25 文/谢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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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各类应届毕业生可给予降分录取:

⒈ 烈士子女及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部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10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⒉ 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⒊ 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同胞子女降5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侨务或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⒋ 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降5分录取(须提供区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和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证明)。

⒌ 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降5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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