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
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
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 号)
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
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 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
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
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
〔2005〕342 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
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
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 号)文件执行。
4.华侨华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华侨华人
子女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8]5 号)文件执
行。
5.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 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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