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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守则

第一条 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可用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代替;学生证遗失的考生,可到所在学院办理带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学院印章的证明代替。

第二条考试一般提前10-15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论答卷完否,一律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交卷离场。

第三条学生考试不得将手机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的,应按监考老师要求将手机关机并置于教室前方的手机袋内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不能放置于考生桌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违规书籍及资料应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否则可按情节给予学生警告、结束考试或作弊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不得在考场的墙壁及课椅上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

第五条学生间不得相互交谈询问、传递纸条、偷看他人试卷和代他人答卷,不得有任何夹带、不准使用非试卷所附草稿纸等情况,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按情节给予学生警告、结束考试或按作弊处理,协同作弊者,按作弊同等处理。

第六条考试时不念试题,试题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启示或解释。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

第七条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用铅笔(2B)涂黑。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试卷不得有残缺,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否则可按作弊处理。

第九条 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条 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来源:教务处


编辑|张婉钰

责任编辑|王衎

审核|雷钧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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