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20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基层就业代偿资助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介绍
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5个边境县是指: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是指:
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基层单位是指: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
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是指:
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的基层单位不再享受范围之内。
申请对象
普通高校2020年毕业就业学生(2017—2019年毕业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就业学生及2016年毕业的省属高校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初审工作依据
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要求,自2018年起申请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不再向学生索要《工作证明》,改用《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代偿标准
生均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学费超过8000元的,学费补偿总额按照“8000元×学制”确定。
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资助方式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提交申请
2020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毕业时所在学院辅导员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到2021年3月10日;《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纸质版、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三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和《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见附件3)纸质版。
(二)学院审查
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对申请人的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学生处
学院将申请材料,以院为单位统一报送学校学生处。报送时间:报送时间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
(四)上报
学校学生处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并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终审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并向学校下达批复名单。
(六)发放补偿代偿金
学校学生处公布批复结果,并根据财务到账情况分次发放补偿代偿金。
工作要求
(一)基层就业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安排毕业年级辅导员为本学院代偿资助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顺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各学院在报送时,应当强调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应及时补齐相关证明,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联系方式
联系人:盛晓婷老师
联系电话:0871-67974517
办公地址:云南工商学院力行楼107
学校学生处设有基层就业代偿咨询的QQ群,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QQ群在线咨询。
云南工商学院基层就业代偿咨询群
群号:936544813
欢迎扫码进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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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学生处
编辑 | 顾阎
审核 | 张之明
大学生记者团
云南工商学院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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