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不当”乱象之三
定密不作为
定密不作为,是指没有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进行定密,即对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的行为。依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办人是定密程序中初始环节工作的执行者,负责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提出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并提交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案例
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省C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1份未标注密级但内容敏感的文件,涉嫌泄密。经鉴定,该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该市信访局综合科科长张某依据该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某机密级文件有关内容起草了该文件,但未按规定标注密级。负责审核工作的秘书科科长王某审核不严,导致该文件被作为非涉密文件发布到网上,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保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保密观”
作者:姚斌
昆明理工大学
供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菡萏
策划:菡萏 澄潭月影
扫码关注我们
艺考用户说说
友善是交流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