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的使用指引
《协议书》办理流程
毕业生离校后到毕业后三年内
①程序上雷同流程一,不同于流程一的是,离校后毕业生需携带毕业时云南省教育厅所签发的《报到证》(《登记证》)经招就处老师核查未派遣到其他单位用人的情况下方可加盖公章,如《报到证》(《登记证》)已被有关单位收取,需请收取单位出具证明。
②原则上离校后毕业生学院不再办理提前盖章,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盖章的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方可。
《协议书》的解除程序
《协议书》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毕业生改签需要办理的手续
需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协议的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本人向学院提出解除协议的书面申请(请辅导员(班主任)签字),方可重新签订《协议书》。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签订《协议书》时应注意事项
(1)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双方(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
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②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大型企业集团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③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应及时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书》,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在《协议书》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口头协议,学院不予承认。
(3)为维护学院声誉,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书》,凡未经学院公章签署的协议书,学院不予承认。
(4)因为涉及到派遣方案的制作,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清楚本人的档案和户口是否需要迁入到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订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院无关。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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