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类院校和13所参照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专科(高职)招生,必须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使用我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或专业校考成绩的院校,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时必须注明“招专业省统考合格”、“招专业校考合格”等信息,以便向考生公布。
凡在向考生公布的艺术招生计划中,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没有明确注明“招专业校考合格”的,按“招专业省统考合格”投档录取;我省统考外专业、招生院校没有组织专业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须注明“招其他院校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否则不予投档录取,出现遗留问题由学校处理。
录取时,在生源不足情况下,艺术文或艺术理计划可相互调整,同一录取批次(同一学历层次)的专业计划也可相互调整。如艺术类招生在征集志愿后确无生源完不成计划时,可将计划调到在我省招生的相关批次的文史类或理工类计划中。
五、收费标准
凡参加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的考生,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200元。
考生参加院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按有关规定交纳报考费(含报名费、初试费、复试费)。
考生参加专业考试的交通、食宿和必备的考试用品等费用自理。
在我省艺术专业考试点(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组织专业校考的院校,应向承办部门(省专业考试点)交付招生宣传咨询工本费和考生报考费(报名费、初试费、复试费)的30%,用于考点的考务费、监考费、场地费等。具体情况请咨询长春艺术实验中学。
院校专业校考所需静物、模特、用品和试题(卷)邮寄费、试题(卷)保密管理费等费用均由组织专业校考的院校负责。
六、文化课考试
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省招生办公室将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31所面向全国招生院校和教育部批准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有关专业第一志愿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文化课成绩,通过网络上传至吉林省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查询备案系统(https://202.198.91.3教育网;https://221.80.13.18非教育网)。相关院校可自行下载,我省将不再发送纸介质通知单。如有疑问,可与省招生办公室高招科田雨涛联系,联系电话:0431-84691260,138****7004。
凡未按时报送专业校考合格考生信息的院校和未经教育部批准可单独自行划线的院校,省招生办公室不提供考生的文化成绩。
有关艺术招生录取批次、志愿设置和录取原则等,将另文确定。
七、违规处理
艺术招生省统考和校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和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和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高考资格。
按照教育部要求,各院校须将考生参加专业校考违规情况通报生源所在省备案。凡在专业校考中被认定违规的吉林省考生,务于2014年4月15日前书面通报我省招生办公室,并通知考生本人。违纪考生情况包括:院校名称、专业考试地点、时间、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14位,前四位是1422)、考生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违规事实及其违规处理意见等。
我省招生办公室将依据院校报送违规考生信息及情况,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是否录取的重要依据。
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依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性质(普通高校、民办、独立学院等)、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原则、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注明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本《工作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吉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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