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民法典》连载(第二十三期)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艺考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

2021-10-04 00:19:11 文/钟晟睿

关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来源:播州普法

艺考相关文章

发现更多好内容

艺考用户说说

友善是交流的起点
带你看艺考艺考推送时光机
位置:艺考-新疆专科院校-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微高校-院校号-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普法课堂】《民法典》连载(第二十三期)
咦!没有更多了?去看看其它艺考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