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院】不配合疫情防控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专业人士解答来了

新疆工程学院,艺考

新疆工程学院

2020-8-11 17:57:50 文/邵菲 图/常诗琪

关注

新疆工程学院

疫情防控期间

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跟随小编一起聆听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

和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主任康明远怎么说

记者:如果有人隐瞒在疫情重点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史,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陈平:如果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最终导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市民,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将会依法被追究相关责任。

记者:疫情期间,哪些行为将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康明远:“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记者:不按照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康明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果不配合防疫管理,并打伤警察或执法人员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疆工程学院

乌鲁木齐市新发新冠肺炎疫情后

广大网友积极配合支持

政府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但也有个别人蓄意编造、传播谣言

给疫情防控大局带来干扰

7月31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木拉提·阿不都瓦依提表示

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近日,乌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数起编造、传播谣言的典型案例,如7月18日,网民举报金某在微信群中编造、传播“此次乌鲁木齐新冠肺炎疫情是由于某女入境未经核酸检测和隔离措施而引起”的谣言信息。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了金某网上编造、传播谣言的基本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金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在疫情期间编造、传播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新疆工程学院

情节较轻的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

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新疆工程学院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

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

更不要编造、传播涉疫情不实信息

继续阅读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

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日前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莉华进行了相关解读

Q: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A: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犯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平)

Q: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A: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戴莉华)

新疆工程学院新时代新工院新工科新目标新作为新疆工程学院

来源:新疆949交通广播

编辑助理:徐常鑫

编辑:丁梅

审核:敬珠玛

新疆工程学院

了解更多资讯

请扫官微二维码

艺考相关文章

发现更多好内容

艺考用户说说

友善是交流的起点
带你看艺考艺考推送时光机
位置:艺考-新疆本科院校-新疆工程学院-微高校-院校号-新疆工程学院-【新工院】不配合疫情防控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专业人士解答来了
咦!没有更多了?去看看其它艺考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