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学期期末考试将于6月15日至6月19日进行。经过一学期的刻苦努力,你们在知识的储备环节又一次做到了完美,在这即要检验学习效果的考试临近之际,教务处温馨提示大家:
一、放松心态,从容应考
考试是检验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面临愈来愈浓的紧张气氛,正确看待考试,树立自信是解除考前压力的重要前提,希望同学们都能以从容的心态走向考场。考试需要自信,更需要诚信,考试失败尚有弥补的机会,考试作弊则将是美好人生中永远也无法抹去的污点。
二、劳逸结合,规律作息
考试在即,难免会出现部分同学“通宵达旦、临阵磨枪”的现象,也容易产生焦虑、 紧张等情绪,在此,提醒同学们,切莫造成过度疲劳,影响身心健康,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劳逸结合,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去迎接考试;同时,同学们彼此间也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避免任何摩擦,共同维护和谐校园。
三、充分准备,诚信应考
进入考场前,提醒大家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注意以下几点:
1、要准备好考试用品,需填涂答题卡的科目要准备好铅笔、橡皮等,要检查好听力接收器并进行考前试听。
2、进入考场需携带学生证,如学生证丢失,请务必在考前到院系开具相关证明。
3、考前请认真查看考试安排表,确认好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防止因记错科目、时间、地点等而影响考试。
4、不得携带手机等任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因疏忽或轻视而造成违纪,对有意作弊的意念、行为等更要自觉抵制、拒绝。
四、诚信为本,弘扬正气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诚信考试是优良学风的重要体现。临近考试之际,为了避免终 生遗憾或悔恨之事发生,在此,教务处郑重提醒大家:
(一)考试期间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手机及应禁止的电子设备、必要考试用具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者。
2、未携带学生证或未开具身份证明进入考场者。
3、不服从安排,未在指定位置就坐参加考试者。
4、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缓考资格者。
5、开考前或考试结束后答题者。
6、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在考场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8、私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注信息者。
10、威胁、谩骂、推拉、侮辱考试工作人员或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阅卷老师索取分数者。
(二)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伪造证件参加考试者。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和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3、携带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者。
4、在答卷上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6、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及相关资料者。
7、抢夺、窃取他人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暗号或交换、传接答案内容者。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者。
10、试卷雷同者。
(三)考试违纪、作弊者,学校将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按规定就座参加考试者;
2、携带非考试指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考试迟到但在规定时间到达者;
4、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应给予通报批评者。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不出示学生证等考试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制止无效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旷考者;
5、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应给予警告处分者。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离考场或拖延考试时间者;
3、将试卷(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4、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影响考场秩序者;
5、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者。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并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
3、传递、交换考试相关资料(书籍、笔记、纸条)者;
4、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传递答案者;
5、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者;
6、在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内容者;
7、评卷教师认定,同一考试二份或二份以上答卷雷同率达80%以上者;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者;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10、故意损坏考试设施,情节严重者;
11、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查证的作弊行为,考生拒不承认,但有确凿证据者;
12、被他人举报,经查证确实作弊者;
1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1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15、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引起较大混乱者;
5、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者;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者;
3、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如无线耳机、抗屏蔽仪等)作弊,手段隐蔽,后果严重者
4、通过网络进行作弊且后果严重者;
5、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或补考,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在学籍档案和成绩单中做相应标注。
累计两次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如两次处分种类相同,应给予其高一级别处分种类予以处分;如两次处分种类不同,则给予其两种处分中最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如学生对其违纪事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学校可以根据违纪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
希望同学们凭实力争取优异成绩,以诚信展现优良学风,以品德赢得人生!
教务处 -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新媒体中心-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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