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4年4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秉承“开门开放办学、明德致用育人”的办学理念,坚持“艰苦创业、感恩奋进”的学校精神,根植小平故里,服务区域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成全国一流高职院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安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Guang’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广安市广安区滨江东路98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现有滨江、前锋、奎阁、岳池四个校区。滨江校区(注册地)地址:为广安市广安区滨江东路98号,前锋校区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凉水井路中段299号,奎阁校区地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关庙路东段1号,岳池校区地址: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177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由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六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七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学校开办资金4800万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学校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对学校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先,产教融合、服务区域、深化改革,走内涵发展、类型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发展道路。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一是开展以国内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二是依托全日制专业和学科优势开展以函授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三是开展以外籍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教育,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四是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中国学生为招生对象的计划内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为生均拨款和学校自有收入。
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技能人才,开展专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受训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主要经费来源为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学员学费、企业支付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大类主要有机械制造、教育体育、土木建筑、医药卫生、电子信息、能源材料、生物化工、财经商贸、文化艺术等。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依据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施教,检查教学活动并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或根据行业、企业需求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使专业的设置更加体现效能原则,符合时代需要;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安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创新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广安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广安市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案涉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评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思政课程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校级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高校基本功能和学校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校内组织机构。学校组织机构由管理服务部门、教育教学单位、教辅服务单位、经济发展单位等机构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规范二级学院的自主管理权,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二级学院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自主行使相应职权,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学校按处(部、室)等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按二级学院(部、处、所、中心)等设置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馆(书院、中心、室、公司)等设置教学辅助机构和相对独立的经营性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处、所、中心)等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使用权力,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其议事规则对二级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级学院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论证通过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制度是二级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二级学院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机关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60%,涵盖学校各个层次的教职工。教代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5年。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学校教代会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好教育、维护、建设、参与四大职能,依法依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共青团组织,依据自身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团委是共青团组织的校级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及上级团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做好在校学生、青年团员的思想引领,贯彻落实党中央、团中央方针、政策及相关部署;组织好校内思想教育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做好团员发展等多项常规团务工作。二级学院设院级团总支,各班设团支部,校内团组织形成三级管理。学校团委、二级学院团总支每年召开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学习并讨论党中央和团中央的文件精神,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委员。
学校设团委会。团委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团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目的是学习并讨论党中央和团中央的文件精神以及团委委员的换届选举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学生会。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对全体在校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是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二级学院设立院学生会,在本学院内行使相应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学校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等。
第四十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三条 部(处、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部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馆(书院、中心、室)等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教学辅助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坚持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评审,实行一事一议制。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防止个不当利益的影响和干扰,并且规范学术评价规则和异议处理程序。
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利。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3届。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并须实到委员2/3以上方可做出决策。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人员和部分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基层组织民主推荐、选举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平台建设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资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聘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对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相关制度、教学事故认定等教学事务进行审议、论证、决策。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讨论后表决。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在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讨论议题和表决时由学校纪委派人到场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资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聘任。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对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审核等事务进行审议、论证、决策。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讨论后表决。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在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讨论议题和表决时由学校纪委派人到场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本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组建由学校院长为主任委员,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机构。根据学校办学发展需要,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程序,定期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落实评审回避、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推动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区域文化研究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大力提高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校地互动共进、和谐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各级科研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统筹下,具备实施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职能;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政府、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等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产学研创”一体化创新服务机制,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学校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积极开展技术转移。
第六十条 学校保证必要的教科研条件,对取得的教科研成果组织交流与推广,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组织实践与开发。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工团体与活动;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服从安排和管理,完成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教职工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区域及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教师校内申诉办法》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享有休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方面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按学校要求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思想教育、社会实践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通过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身体素质锻炼、参加文体活动、思想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七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济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按照《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对有异议的处分决定进行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政府会计制度为基本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利用政府会计制度“双报告”反映的信息,对高校资产负债状况、预算执行、成本费用和财务风险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坚持坚持勤俭节约,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学校捐赠和受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及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九十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等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五条 学校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公开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学校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细则的行为。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思源 追寻 致远”。
第九十八条 学校教风为“德能双馨”。
第九十九条 学校学风为“明德致用”。
第一百条 学校校徽为水滴形图案。寓意为广职人饮水思源,感恩怀德的情怀,高举邓小平改革开放大旗上下求索的生动实践,追寻学校创业发展的奋斗历程,感恩奋进,担当泽世,奋发图强,不断谱写学校发展的新篇章。
图1 校徽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旗面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校训,长、宽比例为3:2。
图2 校旗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歌为《追寻之歌》。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日。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网址为www.gavt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条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校企双方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征的“医学院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生效后,向校内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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