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嫦娥”“北斗”
“风云”“天问”
……
近年来
中国航天奔向“星辰大海”
开启了星际探测新征程!
航天事业的快速发展
也激发了国人对
航天科技发展和航天法制建设
的兴趣与关注!
航天科普展现场
近日,华政国际法学院与外层空间法研习团队参与开展了上海市内首场面向全市市民的大型航天科普活动。国际法学院作为支持单位为本次航天科普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外层空间法研习团队则具体负责了航天法制普法宣传活动。
“上海太空科普创意集市——星际计划”航天科普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等多家单位指导,上海埃依斯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宇航系统工程研究所全资子公司)主办。通过科普、体验、教学、文创四大板块融汇航天科技与天文知识,并以“展”“看”“感”“玩”的艺术化和娱乐化形式呈现航天科技的神奇魅力,打造全方位沉浸式的观展体验。
与航天法“第一次亲密接触”
为使本次航天法制普法宣传活动能够迈好“航天法制”主题社会普法宣传的第一步,外层空间法研习团队指导教师、国际法学院蒋圣力主讲四场航天法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趣味解读航天法”。
通俗易懂的文字、形象生动的举例、妙趣横生的口头表述,使得现场观众对航天法这一相对陌生的专业概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通过对航天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规则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说明,促成了观众与航天法的“第一次亲密接触”,现场互动反响十分热烈。
趣味答题 寓教于乐
航天法基础知识趣味答题向广大市民普及航天法基础知识。题目包含国际航天法制建设、中国航天法制建设及航天活动所涉基本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可以从活动现场展示的宣传展板中找到答题线索,完成答题后,微信小程序还显示了周详的答案解析,帮助感兴趣的市民进一步对航天法基础知识一探究竟。
文创产品 丰富多彩
通过“打卡”讲座及趣味答题,市民可以得到完全由团队同学自主设计的“航天法制”主题的普法宣传文创产品。
航天普法图册
航天普法文创月历和明信片以活泼生动的航天元素卡通图案为背景,配以12条有关航天法基础知识的简要文字讲解,兼具实用性和科普性。
航天普法文创月历
航天普法文创明信片
航天普法文创书签则以简明大气的航天元素简笔画为背景,配以6条颇为抽象而又颇具诗意的有关航天法基础知识的概要文字介绍,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
航天普法文创书签
小编也特意为大家奉上
航天法基础知识问答~
来看看你对“浩瀚星辰”
了解多少?
问:外层空间在哪里?外层空间是什么?
答:基于确定空间各个不同组成部分各自的法律地位,从而得以对其适用相应的不同法律制度的需要。根据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空间可以被大致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空气空间”(air),位于地表至地表以上20公里(民用航空器的航行高度上限)之间,适用国际航空法;其次是“外层空间”(outerspace),位于地表以上100公里(人造卫星的轨道运行高度下限)之上,适用外层空间法(航天法);最后,位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之间、即地表以上20至100公里之间的便是“临近空间”(nearspace),至于其应予适用的法律制度目前则仍未确定。
由此,从作为法律概念的角度看,所谓“外层空间”与日常口语中的“太空”/“宇宙”其实并无实质性差别——“太空”/“宇宙”通常被定义为“地球大气层以外的空间”;而根据国际航空联合会所做的定界,地球大气层与“太空”/“宇宙”之间的界限恰恰位于地表以上100公里处(即冯·卡门线)。
问:外层空间法是什么?外层空间法管什么?
答:外层空间法是规范和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既然名为“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当然及于整个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
同时,还需注意不要被外层空间法的名称迷惑了——因为大量外空活动的开展必然包含在地球表面的部分(例如,人造卫星/运载火箭的发射当然是从地球表面开始的),所以,但凡外空活动,无论发生在外层空间还是地球表面,都是外层空间法“管”的对象。
问:外层空间法由哪些内容组成?
答:现行外层空间国际法律制度主要由联合国框架下的外层空间国际条约组成,包括1967年《外空条约》(具有外层空间国际法律制度“宪章”之称)、1968年《营救协定》、1972年《责任公约》、1975年《登记公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此外,国际社会历史上首份涉及外层空间法的国际文件其实是于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外空宣言》。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外空宣言》奠定了当代外层空间法的雏形,其中宣示的多项基本原则均为此后各项外层空间国际条约所吸收和采纳,但由于《外空宣言》作为联合国大会决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其并不能够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外层空间法。
问:外层空间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相当丰富,主要包括全人类利益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以及和平目的原则等。
根据上述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外空活动的开展应当是这样一幅和谐美好、其乐融融的景象——在恪守和平目的的前提下,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航天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依据国际法,平等地、自由地开展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并为此开展国际合作,从而促进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当然,无论为外空活动的发展作出多大贡献,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外层空间及天体主张主权或据为己有。
问:太空旅客遇难怎么办?
答:随着航天科技的进步和商业航天产业的发展,搭乘载人航天飞机来到国际空间站并短期逗留的太空旅客的人数不断增加。然而,由于仅是为了个人享受而非旨在为全人类利益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有钱又任性的太空旅客并不像宇航员那样可以被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也并不在1968年《营救协定》规定的世界各国应予救援的对象的范畴之中。
不过,为使人道主义的正道之光洒满人间,国家虽然不负有必须救援太空旅客的法律义务,但也仍应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太空旅客施以援手为宜。
问:外空活动造成损害怎么办?
答:基于外空活动所固有的高风险性,航天器因各类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的出现在所难免。根据1972年《责任公约》的相关规定,如果航天器砸伤了地球表面的花花草草或者正走在上学路上的小明(小明:?),又或者砸坏了正在空气空间正常航行的飞机,那么该航天器的发射国就需为此承担绝对责任(无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负有过错,均需承担责任);而如果航天器是在外层空间砸坏了其他航天器或者砸伤了其他航天器所载的宇航员,那么该航天器的发射国需为此承担的就是过错责任(仅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方才承担责任)。
问:外层空间的太空垃圾怎样处理?
答:但凡有外空活动的开展、航天器的发射,就会有太空垃圾(空间碎片)的产生——航天器失效后的自然解体或各类意外原因导致的碰撞、爆炸都会产生大量的空间碎片。并且,空间碎片不仅将导致外层空间环境的有害污染,还将导致地球轨道结构的不利变化,从而对外空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然而,十分遗憾的是,在现行外层空间国际法律制度下,国家并不负有必须清除(本国发射的航天器产生的)空间碎片的强制性法律义务。由此,真诚希望世界各国能够自愿自发地树立“保护外空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主动地开展空间碎片的减缓和清除。
怎样?
你“涨姿势”了吗?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在航天科技水平的硬实力不断稳步提升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对航天法基础知识和航天法规则意识及其理念的推广、普及作为软实力建设,同样是我国在快步迈向航天强国的发展进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由此,我校国际法学院和外层空间法研习团队高度重视本次航天科普与航天法制普法宣传活动的难得契机,勇于迈出了开展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首次“航天法制”主题大型社会普法宣传活动的第一步,并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成效。今后,国际法学院与外层空间法研习团队还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围绕航天法制的各项教学、科研和普法工作,努力为国家航天强国软实力建设贡献力量。
源 | 国际法学院
外层空间法研习团队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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