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接收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合同书
甲方: 海 南 大 学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委托甲方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 名。学习专业为 ,学习年限三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
二、丙方的培养费每学年人民币 元,三年培养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一次性或分学年度缴交丙方的培养费,住宿费另付。若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毕业而必须延长学习时间, (乙方或丙方)需继续向甲方提供培养费和其他必需费用。
三、丙方在学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党团关系仍保存在乙方,丙方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及其他福利费等由乙方负责。
四、丙方在学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甲方按照培养要求和规定,负责其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养和生活管理等。
五、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不得自行中止学习或转入其他单位学习,违者丙方须赔偿乙方的损失。丙方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申请出国留学等,必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丙方若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甲方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由乙方负责工作。乙方或丙方所交的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七、丙方毕业后须回乙方工作,甲方概不承办丙方更换工作单位的任何事务。如丙方拒不回乙方工作,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八、丙方的培养按甲方有关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其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可授予博士学位。
九、乙方与丙方间需磋商的上述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商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本合同经三方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毕业时为止。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章) 乙方(单位盖章) 丙方:委培生(签字)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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