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五 严禁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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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个人说了算

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本案例是一个在换届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说了算的违纪违法案例。所谓“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或者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在换届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是违反议事规则、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具体表现。违反议事规则是指违反党章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体决策是指对应当由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发扬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载体。如果不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事都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就会破坏党内政治生态,使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甚至诱发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重大问题是指根据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党组织具体议事规则的要求,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的问题。比如,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下列问题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三)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奖惩;(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五)发展新党员;(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不属于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性问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的,不构成违纪。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正确决策的重要保障。违反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就是独断专行,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本案中,高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但他却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严重违反了组织原则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来源:廉洁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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