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期
通师廉语
我们党自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对党的名称、纲领、党员条件、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等作了规定,15条中有6条涉及纪律。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设纪律专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范。至1927年,我们党发布了20余个法规性文件,其中1926年出台了第一个反腐肃贪的法规性质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等同志制订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次对党和军队提出了全面的纪律要求。1928年,中央颁布《巡视条例》,这是我们党巡视制度的起源。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第一次将严肃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

1933年,中央苏区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贪污浪费行为的量刑标准。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党规党法”的概念,“四个服从”成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1945年七大党章在总结多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纪律建设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专列了“奖励与处分”一章。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或各解放区,我们党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一批党纪、政纪、军纪综合一体的惩治腐败法规。1949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特别提醒全党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侵袭,要求党员干部做到“两个务必”。

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指出,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如果不加以肃清,就有亡党、亡国、亡身的危险。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制发了《中央关于三反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指示》等十余个规范性文件。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作风建设方面,1955年,中央纪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检查浪费、损坏粮食的规定;1961年1月,中央下发了《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草案第二次修正稿)》;1963年,中央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等错误和反对特殊化行为的规定。
改革开放伊始,党中央清醒认识到在经济体制转换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1980年颁布党的第一部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5年,中央印发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第一次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出禁止性要求。此后,党中央陆续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一批反腐倡廉的重要法规,为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打下了重要基础。
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道路上披荆斩棘,今天的我们更要以史为鉴,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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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发布 | 通化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 | 盛晓雯
本期统筹 | 闫 唯
文字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美化编辑 | 新媒体大学生记者团丁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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