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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疫情严峻,做好防疫工作是每位公民刻不容缓的责任与义务,每位公民应当配合好公务人员的各项防疫控疫工作。而在这种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时刻,却有人对法律法规视若无睹,妨害公务人员防疫、检疫等工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此为大家分享两则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月4日,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某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
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现场工作人员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你们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并一边用手指着工作人员,一边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工作人员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其中一名工作人员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随后,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案情分析:
王某在明知对方为防疫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的工作,面对工作人员合理的公务工作,不但不好好配合,反而对公务人员进行言语辱骂甚至拳脚殴打,严重妨碍了公务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工作并对公务人员造成了人身伤害。经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目前,王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情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之理”微信公众号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月8日,颍上县慎城镇居民辛某某未佩戴口罩进入颍上县城南某超市购物,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进入超市。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到现场予以制止,辛某某依然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辛某某又对民警踢打,将民警踢倒在地,造成民警手部、腿部受伤,两台执法记录仪毁损。
案情分析:
辛某某在疫情期间中不戴口罩强行进入超市购物,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面对民警的制止与传唤不但不服从,变本加厉的对民警进行暴力攻击,危害民警人身安全,并且损毁执法记录仪。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条款,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辛某某半年有期徒刑。
案情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律小常识
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示
疫情当前,广大公民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投入到这场战役中,努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不添乱,不捣乱,不要作出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谩骂、侮辱、推搡、殴打等妨碍公务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不做其他与疫情防控无益的事。疫情面前,唯有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万众一心才能春暖花开。
审核:陈艳玲
监制:徐炳煊南铉国
编辑:王柏松、刘悦
视频:景明浩迟涛
信息整理:李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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