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按照政策和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推诿扯皮、欺上瞒下等损害群众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主要有以下突出表现: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力量源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在群众面前态度恶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对这些行为必须给予党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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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纪律日课:党规党纪365问》
责编| 黄姣玮
审核| 马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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