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 教育结构失衡、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情况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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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办法》明确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内容。

根据《办法》,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六)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落实任务。(七)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不力或**后出现严重反弹。(八)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会被问责的情形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三)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五)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落实任务。(六)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出现:(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六)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的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办法》特别明确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任务。(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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