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章程
序 言
黑龙江工程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原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于2000年3月22日合并组建而成的黑龙江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原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2年建立的东北河运学校,隶属原东北人民政府,1962年改建为黑龙江交通学校,隶属黑龙江省交通厅,1994年更名为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原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3年建立的哈尔滨测量学校,隶属原重工业部,1958年更名为哈尔滨冶金测量专科学校,隶属原冶金工业部,1994年更名为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转为隶属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原两所学校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以服务经济社会和交通、测绘行业发展为己任,形成了深厚的办学底蕴和鲜明的行业特色,培养了大批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合校升本以来,2010年,学校成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学校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2017年,学校成为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实施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高校建设项目百所示范校;2020年,学校成为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2021年,学校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本科办学二十余年来,学校始终坚持需求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顺应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坚持应用型办学之路,不断强化内涵,提升质量,打造特色,持续发展。进入新时代,学校秉承“明德求真、知行合一”的校训,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形成以“国家需要为第一使命、龙江需求为第一责任、人民满意为第一目标”的新时代目标追求,立足地方、面向行业、辐射全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工程学院,简称为龙江工程;英文全称为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LJIT。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34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hljit.edu.cn。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完善开放多元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七条学校设有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构建以工科为主体,以经济管理、人文艺术为两翼,突出交通、测绘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核与评价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各级各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技创新、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美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应程序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工作机会,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成立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学校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中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应程序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事宜。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省委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负有监督责任,接受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师生员工、群众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决策、协调与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全委会、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与黑龙江省监委驻黑龙江工程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六章 学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按照职务替代原则调整任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建立校院两级学术组织。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部)的学术咨询和学术决策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其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履行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职责和权限。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招生专业目录,自命题科目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在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学校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
教代会代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十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合理说明。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管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代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生会组织依照《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经学校党委批准,定期召开学代会。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向学代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由学代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校在各二级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八章 管理、教学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党政职能部门以及直属部门、附属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综合性管理事务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委员会和相关领导小组等非常设协调议事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二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提出设立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五条学院(部)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部)党的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本单位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做好学生管理、就业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院(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部)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四)制订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部)管理制度,设置内部机构;
(八)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部)人事聘任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事业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产教融合基地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推荐、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实行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投资及捐赠、提供有偿服务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核算及管理体系,完善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设置预算委员会,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提出目标责任,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分歧问题,审议预算期内对预算的重大调整,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占有或者使用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五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学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黑龙江黑工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与国(境)内、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以及政府等组织开展多元的、高质量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广泛汇聚社会资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三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各个历史时期学习过、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曾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过荣誉学位和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四条学校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理事会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十五条学校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学校中文校名标识采用崔承顺2001年手书“黑龙江工程学院”字体。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采用圆形为基本图形,以中英文校名、象形图案为基本构成元素。
象形图案主体表现出HLJGCXY,即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名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形象;变形为“工”字造型,表现出学校以工为主的办学方向;表现为双手紧握的基本形态,象征全校师生员工和谐共处、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绿色代表蓬勃生机与活力,蓝色象征宏远前景与希望。
徽章为崔承顺手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用徽章为白底红字,教师用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帜,其长与高为3与2之比,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名。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在春天放飞希望》,戴明清作词,谢伦华作曲。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最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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