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面对陷阱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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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思想和习俗的结晶,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法律不仅仅表现在约束人们的行为,更体现了在善与恶面前的公平正义,树立普法理念是在新形势下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作为大学生,我们不仅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普法观念,还要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学以致用,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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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拥有七天无条件退货权,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费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所受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最低1000元,不足按1000元算。

遭遇各种形式的执法:

任何执法部门执法,必须出示证件证明自己拥有执法权,一般须两人以上,你有权查验相关证件并进行陈述申辩,同时有义务配合检查或者执法。

但是如果没有提供相关证件,你有权拒绝接受且视情况选择报警处理。交警部门中的协警不具有执法权。

暑假期间,不少同学选在校外做兼职或者实习,但是,由于社会阅历不够,求职经验不足,容易误入一些求职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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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每周未休息两天或上班超过40小时,加班的工资:周六日双倍,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等)三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外出实习,还是暑期备战考研,许多同学面临租房问题,作为承租人遇到这种情况有权说“不”!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承租人无权行使,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如果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造成承租人的利益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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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图文排版 | 项国丽

校对 | 杨杭宇 耿欣雨 肖雅文

责编 | 樊颖

策划 | 王黛鑫

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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