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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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01 19:49:02 文/孟若熙 图/邓鸿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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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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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民法典宣传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民法典宣传|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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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

排版:爱航天记者站| 程会梅 邵莉萍

编辑:爱航天记者站|韩 晗 吴祥守

校对、责编:王中伟

审核:张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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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门户网站:www.gzhtzy.com

投稿邮箱:6238285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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