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6)
第十九条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有重点地办好寄宿制学校;在发达地区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或者开办民族中学,其办学条件、教学和管理水平要达到当地学校的办学标准和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农村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统筹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自治地方办学,积极组织发达地区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相应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并逐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
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招生比例按规模同比增长并适当倾斜。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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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1)
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2)
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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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3)
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章 附则
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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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若干规定(5)
来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讲话及政策法规文件选编》(遵义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排版:爱航天记者站|李婷婷 程会梅
编辑:爱航天记者站| 韩 晗吴祥守
校对、责编:王中伟
审核:张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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