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王小波教授主持起草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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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9 13:11:46 文/唐风 图/孙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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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我校王小波教授主持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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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从研究起草到正式公布历时两年。2019年7月,州人大常委会委托王小波教授主持研究起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草案)条文释义》等材料。王小波与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一起,历经数十次的立法调研、研究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环节,最终定稿。2021年4月2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正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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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适用范围为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多元投入、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自然村寨、社区的职责权限以及家庭、村(居)民、生产经营者等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场所等的规划、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了城乡统筹的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等制度机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社会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乡村清洁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条例》紧密结合黔东南州乡村清洁治理的客观实际和需要,对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旅游产业化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我校高层次人才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助力黔东南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和担当。

作者:王亚军

编辑:龙秀美

校对:陈瑞琼

编审:颜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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