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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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创城办,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各高校:

为进一步提升市民群众驾乘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和全国文明城市对文明行为的要求,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落实单位工作职责

相关县(区)、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学校要将所属干部、职工驾乘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职责。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每一位干部、职工,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常态管理机制。要在单位门口、电动车停车点设置佩戴安全头盔提示牌,对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进行劝导、教育,并定期通报违反规定的不文明交通行为,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02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驾乘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事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美满。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勇于担当作为,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弘扬文明交通新风尚。同时,要通过身体力行、言传身教以及微信朋友圈传发《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倡议书》(附件)等形式,积极引导、劝导身边亲人、朋友,大家一起做到“戴头盔、靠右行、不闯灯”。

03

加强日常监管问效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和宣传劝导,教育督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对路面检查发现并核实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公职人员,要详细记录当事人及其单位的信息,定期汇总报送市创城办,市创城办将对此类不文明行为以通报形式发至各单位。

附件: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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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桂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编 辑 | 檀辉珍(麟鸿工作室)

校 对 | 邓齐勇 张 羽(麟鸿工作室)

审 核 | 欧阳鑫 俸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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