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
不少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反映,“校闹”问题已成为教育管理和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2019年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从事故预防与处置、纠纷化解、打击“校闹”行为等方面构成了治理“校闹”行为的制度体系,保障学校安心办学。
什么是“校闹”
“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校闹”行为破坏法治底线,也不利于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影响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
“校闹”的主要行为
《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规定,对于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也可以参照处置“校闹”的办法予以处置。
依法治校,才能还学校一片净土,为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筑起法治的防护墙。学校要客观理性认识安全风险,做好风险防控,相关各方也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消除学校后顾之忧,营造安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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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参考 |人民日报
文案编辑 | 黎雅婷
排版编辑 | 张可儿
初审编辑 | 黄思琦 冯丽华
责任编辑 | 张超杰 徐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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