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廉】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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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集团绿篱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深化廉洁警示教育,常敲警钟提高廉洁从业水平,京津冀事业部纪委以《廉政警示 每月一案》栏目为载体,以案例为教材,以案例为镜鉴,划出红线,筑牢防线,守好底线,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氛围,打造干净、阳光、忠诚、担当的干部队伍,树立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导向。

挪用公款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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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东明,1991年6月出生,2016年6月起在甘肃水务灵台供水公司工作,期间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员。2018年5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灵台县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经查,郭东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公款达387万余元,用于网络游戏和个人消费。

为了让自己的账号在服务器内“榜上有名”,他利用管理公司网银(U盾)、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便利,将一笔笔资金通过网银转到个人账户用来购买游戏装备、“召唤兽”,“从一点点,到挪用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自己完全被欲望冲昏了头脑……”。

对自己一错再错,最终无法自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郭东明悔恨不已。

2、2019年8月,25岁的田宇通过招聘考试,被聘用为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报账员,负责管理道路养护维修经费。上班没几天,田宇便发现了财务管理上的漏洞,财务章、法人章、会计章都由自己保管,不经过任何人就能取出公款。

正式上班的第20天,田宇就以加油费名义开出2000元现金支票。“挪用公款就像取自己卡里的钱一样简单,只要在单位油卡需要充值的时候把钱补上就行。”

田宇将这笔钱充值到赌博网站,很快挥霍一空,当月又先后3次挪用公款共1.4万元。此后1万、2万、5万、20万……短短136天,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7次挪用公款101.45万元。

2020年9月23日上午,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最终,田宇被单位解聘,并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3、柳州市原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纳杨光曦也是陷入网络赌博,毁了自己。他通过虚列款项,假冒财务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私自加盖单位公章等方式,先后94次挪用单位资金812万余元。

4、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旭雁在担任单位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漏洞,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金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单位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和日常奢侈消费等。经鉴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发,杨旭雁侵吞、窃取公款共计14330.6万元。

2021年4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旭雁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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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量刑标准】:

对于本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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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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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挪用公款的形式虽有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刑法除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外,还有关于挪用资金事项的重要补充: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绿地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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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家规》中“严禁违规理财、对外拆借资金”对公款管理有明确的指导要求。

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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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以上案例和法条的学习,希望事业部全体干部员工不仅能全面掌握“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还能从案例中看到,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则和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例中葬送大好前程的年轻人真实存在于普法水平逐渐提高的今天,十分可惜。作为企业的任何一名员工,均应懂法、守法,合规开展业务,坚守廉洁从业底线,远离腐败的诱惑。

从案例中我们得到启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强:

01

重点对出纳、收银等重点岗位开展以资金、资产安全、印鉴管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强化落实内控监督和稽核工作职能,净化滋生腐败的土壤;

02

确保重点岗位内控动作执行到位,加强条线内监督稽核责任,落实备用金、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安全专项稽核工作;

03

加强全员监督和纪检或审计调查处置力度,树立廉洁从业导向,形成全员监督合力,以强有力姿态处理处置违规违纪行为,共同为企业的健康经营铺路护航。

来源:京津冀党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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