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精神,各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校考报名前公布2019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高校应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校考专业和考核方式、方法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不得擅自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考核、录取原则和方案。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表述清晰、无歧义。高校必须严格依据招生章程开展工作,不得用招生简章代替招生章程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二条 计划编制
凡2019年拟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面向全国招生),须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向教育部申报招生生源计划(我省艺术类专业分别按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划线,各高校按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分专业填报),并由省招生办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符合教育部规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全国计划)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如有我省生源参加此类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校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院校应在2019年5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公布招生专业及计划的方式,以便考生填报志愿。未经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招收我省生源,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负责处理。
各高校编制生源计划时,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的,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统考已涉及的专业考试科类,学校不得组织校考),普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纳入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范畴。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
艺术类统考本专科院校(专业)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组,A、B、C、D、E、F共 6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和1个不服从调剂专业志愿。
除艺术类统考专业外,其他艺术类“统+校”和校考专业各设置2个院校志愿,仍实行传统梯度志愿填报和投档。
考生填报院校校考专业志愿时,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时兼报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只能单独填报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校考专业志愿。
考生要根据自己的考试成绩和院校的录取要求合理填报志愿,志愿填报办法另文通知。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及顺序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专业)分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进行录取。
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统+校”和“校考”专业录取工作在提前批次录取,按“统+校”和“校考”顺序投档、录取。
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统考”专业及其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与普通文理类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按统考、统考+校考、校考顺序投档、录取。
报考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的“统+校”和“校考”专业的考生,不得同时兼报提前批次录取的术科统考专业,文科类、理工类专业。本科录取批次和专科录取批次中,同批次的艺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理工类专业之间不能兼报。
第十五条 划线规则
实行省统考的院校(专业),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艺术类考生文化课(不分文理科)、术科省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情况,按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分别划定文化课和省术科统考最低分数线。
第十六条 投档分数排序
音乐类、美术类和舞蹈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广播电视编导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60%、术科统考成绩占4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 投档规则
(一)实行“统考”的院校(专业)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根据院校招生计划,以1:1的比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考生文化课总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基础上,依据考生投档分数排序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检索考生院校志愿投档给招生院校。
(二)实行“统+校”的院校(专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按教育部规定执行,省招生办将文化课总成绩上线、省统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三)实行“校考”的院校(专业),文化课录取分数线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录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省招生办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第十八条 录取办法
省招生办投出档案考生,由院校根据有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和标准,自主、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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