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考生被录取以后,由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5953691、85953692、85953693
传真:0532—85954708 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http://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qd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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