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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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09 16:27:48 文/罗妍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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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3673)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且兼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设定为“3、2、0”,即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的原则,在同等情况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并择优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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