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行政执法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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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16:32:30 文/刘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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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权责明确,促进教育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试行制度。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或科室,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中,保障教育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圆满完成教育行政执法检查任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违法案件查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认真处理、及时结案;

(五)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模范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清政廉洁,秉公办事的;

(七)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标准

凡具备受奖条件之一的,由其所在科室提出推荐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予以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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